域名争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12-3 14:12:21
域名争议是什么 一、域名争议概述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类型 1、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包括原有的3个顶级域名即.com、.net 和.org,以及随后经ICANN批准的7个顶级域名即 .biz、.name、.info、.pro、.coop、.aero 和 .museum.(还在增加中)。 2、国内英文域名争议,包括.com.cn以及.cn域名争议; 3、中文域名争议; 4、通用网址争议。 三、受理机构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四、纠纷方式 1、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3、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4、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五、解决办法参考 第1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3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4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5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6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7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8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9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他恶意的情形。 第10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11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12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13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14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15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16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处理如下所示: (1)、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2)、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3)、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17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18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19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20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21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六、实例介绍 2007年7月30日,投诉人根据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 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规则》),及《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下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幷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 案。 2007年8月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 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2007年8月3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IP Mirror (Hong Kong)Limited,其注册地址是Room 2104C,21/F,Admiralty Centre Tower 1,No. 18,Harcourt Road,Hong Kong。 中心於2007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於20天内提 交答辩,幷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没有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於2007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发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 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8年1月28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幷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月30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组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张子恒先生及赵 云博士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於2008年3年1月30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经中心确认,本案专家组将在15个工作日内(2008年2月19日或之 前)提交裁决书。 |